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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周文龙与嘉善县丁栅绢纺有限责任公司、高建强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龙,嘉善县丁栅绢纺有限责任公司,高建强,倪建华,嘉善县丁栅丝业有限责任公司,倪冠荣,陆金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龙。委托代理人:徐金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丁栅绢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丁栅丝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冠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冠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金凤。上诉人周文龙与被上诉人嘉善县丁栅镇绢纺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县丁栅丝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建强、倪建华、倪冠荣、陆金凤债权转让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善民二初字第1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周文龙以已和被上诉人高建强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文龙以已和被上诉人高建强等达成和解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文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