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曾甲、曾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曾甲,曾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15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湖滨路××号。诉讼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施××。被告曾甲。被告曾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曾甲、曾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