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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横河路22号5幢606。法定代表人:徐平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桢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上海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浜1332号南开大厦1401室。法定代表人:李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信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