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臧美香与程孝杰、朱妃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美香,程孝杰,朱妃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47号原告臧美香,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松源村松源中路三弄25号。被告程孝杰,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履坦镇蒋村村蒋村路42号。被告朱妃兰,农民,住武义县履坦镇蒋村村蒋村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美香与被告程孝杰、朱妃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美香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美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臧美香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