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计××。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