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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46号原告: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计××。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