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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晓红与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红,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红,女,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曹攀,男,197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杨晓红申请执行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