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晓红与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红,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红,女,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曹攀,男,197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杨晓红申请执行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攀、安阳市水务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