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岳军与孙立冲、陆焕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岳军,孙立冲,陆焕顺,孙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95号原告:孙岳军,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立冲,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陆焕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立军,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岳军诉被告孙立冲、陆焕顺、孙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