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万洪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洪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洪如。2004年11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洪如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洪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万洪如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西河湾28号褚玲英家,采用撞门入室的方法,窃得白金钻石手链1条、男式黄金戒指1枚、女式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副,总价值人民币7039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洪如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褚玲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其荣、金国兴、金叙荣的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洪如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洪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洪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