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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金权与卢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权,卢根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27号原告:邱金权,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111227014。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溇村邱家门23号。被告:卢根娣,公民身份号码330××××26672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骥村村黄泥兜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权与被告卢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金权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根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金权撤回对卢根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5元,减半收取5437元,由邱金权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