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金权与卢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权,卢根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27号原告:邱金权,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111227014。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溇村邱家门23号。被告:卢根娣,公民身份号码330××××26672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骥村村黄泥兜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金权与被告卢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金权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根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金权撤回对卢根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5元,减半收取5437元,由邱金权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