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与金××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金××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城东区。法定代表人hae××。委托代理人吴××。委托代理人余××。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