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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君安与张益民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安,张益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张君安,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益民,男,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郭占友,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安与被告张益民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君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君安负担。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罗拴民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