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台州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洞桥。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荣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