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联谊针织制衣厂与杭州丰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联谊针织制衣厂,杭州丰收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3号原告:绍兴县联谊针织制衣厂。诉讼代表人:吴志江。委托代理人:滕永林。被告:杭州丰收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联谊针织制衣厂诉被告杭州丰收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联谊针织制衣厂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丰收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联谊针织制衣厂撤回对被告杭州丰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8元,减半收取10,4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4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