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根才与徐伟华、罗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才,徐伟华,罗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张根才,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20313101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西社区郑打古40号。委托代理人:沈淦清,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伟华,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09106715。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花城村武庄兜6号。被告:罗绍平,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0905747x。住址: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银子桥村银桥坝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才与被告徐伟华、罗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才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根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根才撤回对徐伟华、罗绍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张根才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