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朱××与被告卢××、魏××、朱×民间借贷纠纷与卢××、魏××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卢××,魏××,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46号原告:朱××。被告:卢××。被告:魏××。被告:朱×。原告朱××与被告卢××、魏××、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魏××、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2月26日,被告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由被告朱×提供担保。另查明,被告卢××与被告魏××于1998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该借款屡经原告催讨未着,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06年12月26日,被告卢××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朱×担保的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卢××与被告魏××于1998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5日登记离婚,从而证明证据1中形成的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三被告均未到庭质证。被告魏××在举证期限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1.婚内财产约定一份;证据2.离婚协议一份;证据3.(2005)安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据4.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据5.离婚证一份;。证据6.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故不予认可。被告卢××、被告朱×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三被告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魏××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均系复印件,本院不予认证。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12月26日,被告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由被告朱×提供担保。另查明,被告卢××与被告魏××于1998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卢××向原告朱××借款,应及时归还,现未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被告卢××与原告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魏××与被告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魏××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属于被告卢××个人债务,故该借款依法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卢××、被告魏××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被告朱×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偿还原告朱××借款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09年3月30日起按银行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后利息另行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履行;二、被告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15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缴,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卫星审判员 黄晓海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