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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制衣厂与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制衣厂,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3号原告:绍兴县××制衣厂2)。住所地:绍兴县××州山村。诉讼代表人:吴甲。委托代理人:滕××。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9390)。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制衣厂诉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制衣厂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制衣厂撤回对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8元,减半收取10,4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4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