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于考文、朱书芳(实习),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