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张××。被告: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