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志成与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成,黄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06号原告黄志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江路1号。委托代理人张秀红,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坚,职工,市稠城街道前大路4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成与被告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成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黄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