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诉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于2009年7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透支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