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与祝××、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祝××,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13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祝××。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祝××、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7月23日以自己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729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