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甲、石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石某,张乙,江苏依田××丝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4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张甲。被告:石某。被告:张乙。被告:江苏依田××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甲、石某、张乙、江苏依田××丝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某在押,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