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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甲、石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石某,张乙,江苏依田××丝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4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张甲。被告:石某。被告:张乙。被告:江苏依田××丝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甲、石某、张乙、江苏依田××丝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某在押,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