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咸阳利雅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利雅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执字第00118-1号 咸阳利雅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08)咸民终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由刘孝国返还咸阳利雅得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14430元,诉讼费320元及本案执行费120元,现被执行人已如数将该款交至法院,并以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