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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曾甲、曾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曾甲,曾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湖滨路××号。诉讼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施××。被告曾甲。被告曾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曾甲、曾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