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璇、黄璇与被告傅昌伟、叶美珍、贾雪英、叶建伟民间借与傅昌伟、叶美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璇,黄璇与被告傅昌伟、叶美珍、贾雪英、叶建伟民间借,傅昌伟,叶美珍,贾雪英,叶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796号原告黄璇,职工,市上城区十三湾巷3号北幢中单元东5室。被告傅昌伟,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53号。被告叶美珍,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53号。被告贾雪英,女,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西路218-1号一区8号。被告叶建伟,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西路218-1号一区8号。原告黄璇与被告傅昌伟、叶美珍、贾雪英、叶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