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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杨尚平、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辉,杨尚平,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朝辉,经商,市后宅街道全备村7组。委托代理人冯秀勤、骆晓敏,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平,北苑街道星火村王前山25组。被告王春英,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堂阁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辉与被告杨尚平、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辉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