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杨尚平、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辉,杨尚平,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朝辉,经商,市后宅街道全备村7组。委托代理人冯秀勤、骆晓敏,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尚平,北苑街道星火村王前山25组。被告王春英,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堂阁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辉与被告杨尚平、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辉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