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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张珂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张珂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该行员工。被告:张珂鹏,职工,州市巨化滨一村11幢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张珂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被告张永英珂鹏已主动将牡丹卡透支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珂鹏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