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张××、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70号原告:陈××。被告:张××。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迅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