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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祖建与陈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祖建,陈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龚祖建,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95号。委托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小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象山村148号。原告龚祖建与被告陈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兴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陈小芳现住址不明,本院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祖建的委托代理人楼纯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祖建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袜类Ⅱ型商位A类投标资格一个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3万元;并约定中标所得的商位归原告拥有,被告应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好商位过户手续。同时协议还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相关内容。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当场将转让费交付给被告。嗣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参加招投标,并成功中标取得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32305B号商位的使用权,并以被告名义与商城集团签订有期有偿使用协议,同时交纳了各项费用。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国际商贸城三期32305B号商位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被告陈小芳未作答辩。原告就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一、原、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将投标资格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了转让款。二、公证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以被告名义投标,中标取得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32305B商位的事实。三、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商城集团签订商位使用协议。四、发票三份,以证明原告以被告名义向商城集团交纳各项费用。五、照片2份,以证明2009年2月16日起,允许涉讼的商位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陈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08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将自己享有的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袜类Ⅱ型商位A类投标资格一个转让给原告,转让款为13万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后,由原告自行参加投标,无论是否中标,被告均不退还转让款;若中标,则中标所得的商位归原告拥有。商城集团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应当在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好商位过户手续,如被告不配合或拖延为原告办理各项手续,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转让款13万元,被告在协议中写下“转让款已全部收清”的字据。2008年9月26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参加商城集团举行的招投标,取得国际商贸城三期袜类行业32305B商位的使用权。9月29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商城集团签订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书,并向商城集团交纳了商位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2009年2月9日,商城集团发布通知,涉讼的商位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商位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位投标资格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按照协议,原告中标取得商位后,被告应当配合协助原告办理商位的转户手续,被告不予协助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龚祖建与被告陈小芳于2008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被告陈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协助原告龚祖建办理国际商贸城三期袜类行业32305B号商位的过户手续。三、被告陈小芳支付原告龚祖建违约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陈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兴文审判员  季文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