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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华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恩海诉被告黄贵海等十七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恩海,黄贵海,杨荣娃,魏淑侠,杨进虎,杨根虎,魏军民,杨秀颜,杨肖云,黄欢粉,杨京颜,黄西颜,黄公战,杨有亮,张淑侠,郭宏社,杜敏线,陈焕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华民初字第70号原告黄恩海,男,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黄贵海,男,现年51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荣娃,男,现年55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魏淑侠,女,现年54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进虎,男,现年53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根虎,男,现年38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魏军民,男,现年35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秀颜,女,现年43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肖云,女,现年46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欢粉,女,现年47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京颜,女,现年45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西颜,女,现年56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公战,男,现年51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有亮,女,现年45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淑侠,女,现年43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郭宏社,男,现年44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杜敏线,女,现年69岁,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焕月,女,现年76岁,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恩海诉被告黄贵海等十七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恩海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恩海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