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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鞋××有限公司,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温州××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柯××、胡××。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鞋××有限公司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温州银行郭溪支行开户的763000120105005267帐户上的存款576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在温州银行郭溪支行开户的763000120105005267帐户上的存款57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