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任明兵与绍兴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长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明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华。上诉人绍兴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岁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