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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玉与西安市龙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西安市龙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832号原告刘玉,空军工程大学理学院军事基础系部队管理教研室助教。被告西安市龙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建材家居城2-E-003-006.法定代表人罗奕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增平,男。被告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商西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与被告西安市龙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玉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