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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896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与金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金晓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8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38号。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敏彪、孔国强,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晓兵,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诉被告金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妍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