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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农村信用合作社,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36号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渭滨区益门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麟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如不能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