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爱平与金荣军、楼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平,金荣军,楼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94号原告何爱平。委托代理人王兴升,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荣军。被告楼美花。本院在受理原告何爱平诉被告金荣军、楼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爱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时代广场b座2101室房屋及被告金荣军名下的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g3-18419号商位使用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何爱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金荣军、楼美花共有的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时代广场b座2101室房屋;二、查封被告金荣军名下的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g3-18419号商位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