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甲与林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237号原告:林甲。被告:林乙。被告: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诉被告林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