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国英与何萍、郑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英,何萍,郑建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朱国英,城区白果小区5幢503室。公民身份证号:33060219721007452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萍,区东湖镇松陵村小菜市场桥头。公民身份证号:330602730420254。被告郑建耀,城区东湖镇松陵村小菜市场桥头。公民身份证号:330602701004251。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淑馨,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英与被告何萍、郑建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