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926号原告:浙江××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号。法定代表人:毛甲。委托代理人:毛乙。被告:宁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后××村。法定代表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山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