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508号原告朱××。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朱××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