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朱××。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1元,减半收取2085.5元,由原告袁××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