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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李××、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许××,开化县××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周××、刘××。被告李××。被告许××。被告开化县××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许××、开化县××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许××、开化县××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许××、开化县××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