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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合××社与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合××社,黄××,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41号原告:文××县××合××社,住所地文××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傅××。被告:黄××。被告:金××。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原告文××县××合××社诉被告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文××县××合××社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振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约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