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文××县××合××社与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合××社,黄××,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41号原告:文××县××合××社,住所地文××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委托代理人:傅××。被告:黄××。被告:金××。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原告文××县××合××社诉被告黄××、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文××县××合××社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振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约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