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昌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湖北兴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孝昌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湖北兴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银生,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牡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徐裕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育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