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薛××、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薛××,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曹××。被告薛××。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薛××、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