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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林宝与樊有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宝,樊有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73号原告王林宝,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下村。委托代理人何忆禄,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有池,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94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宝诉被告樊有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宝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樊有池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宝撤回对被告樊有池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