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根深与李彦云、骆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深,李彦云,骆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83号原告蒋根深,经商,乌市大陈镇八里桥头村8组。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小妹,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彦云,又名李海荣,汉族,经商,家住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李宅。被告骆灵芳,经商,家住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李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根深与被告李彦云、骆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根深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根深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根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蒋根深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