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林钧、陈福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林钧,陈福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作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华军,台州市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林钧,2603197701080819,住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决要村。被告:陈福寿,××260××196××06160814,住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决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林钧、陈福寿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