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小凤与陈伟民、陈卫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78号原告邹小凤,经商,东街道江东商苑22幢1单元502室。被告陈伟民,经商,1970年3月20日,义乌市城西街道益公山村,现在福田市场a2-3354号商位经商。被告陈卫建,经商,1974年10月30日,义乌市城西街道益公山村,现在福田市场a2-3328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凤诉被告陈伟民、陈卫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小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