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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正岙村。法定代表人:邹××。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万丰大厦1506室的房屋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所有的座落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万丰大厦1506室(地号:1-10049809-6-74)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