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正岙村。法定代表人:邹××。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万丰大厦1506室的房屋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所有的座落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万丰大厦1506室(地号:1-10049809-6-74)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自: